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及《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24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并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项目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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