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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6-12-21 访问次数: 字号:[ ]



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修   订)

 

第一条 大厅考勤由大厅政务督查科负责。

第二条 大厅实行面部和指纹考勤制度。每天四次,早7:50—8:30,中午11:40—12:30,下午13:50—14:30,晚17:40—18:30。

第三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请假类型分公出、事假、病假和公休假。           

(二)公出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因办理窗口受理事项需外出且在一天以内的临时外出行为。

(三)窗口工作人员需公出的,统一在请假审批系统申请打印《窗口工作人员公出回执单》,公出单上应填清楚公出人姓名、窗口单位、公出事项和该项目的编号、受理时间、相对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联系电话、公出时间等,并在公出回来时将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单位盖章的公出回执单带回大厅并送政务督查科。

(四)大厅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和公休需请假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在请假审批系统申请打印《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并按以下权限审批请假:

1、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窗口工作人员报窗口首席代表批准;首席代表报政务督查科批准。

2、请假1天以上,10天以内的(含10天),窗口工作人员经窗口首席代表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务督查科和大厅分管领导批准;窗口首席代表请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务督查科和大厅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经窗口首席代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政务督查科和大厅主要领导批准;窗口首席代表请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政务督查科和大厅主要领导批准。

(三)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条送政务督查科归档备案。

(四)病假3天以上要出具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五)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旷工的具体情形适用于《白银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制度》的相关考核规定。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的工作由窗口首席代表妥善安排人员替补。请假(休假)一天以上或窗口人员较少的,应根据AB岗位制填写替岗人员申请表并由单位明确确定替岗人员,经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准假。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请假、不打招呼,擅自离岗半个小时以上的,以旷工论处。当月病假、事假累计五天(含五天)以上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等不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大厅各窗口首席代表是窗口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管理,并经常督促检查,严格考勤。无论请假还是公出,首席代表应搞好综合平衡,保证每个工作日窗口在值工作人员不得低于本窗口总人数的2/3。

(二)政务督查科对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罚。对以公出之名办理非公出事项的,以旷工论处;对未征得首席代表同意或未经政务督查科批准同意私自外出的,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考勤与各项评先评优挂钩,也是各入驻窗口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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